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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管理

  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货政司《关于调整双边报价商最大报价价差和最小报价金额的通知》(银货政〔2002〕43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三、成为做市商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⒉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⒊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⒋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⒌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⒍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⒎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做市商的申请和审批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⒈申请书;

  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⒋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⒌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⒍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⒏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⒐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文印发)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

  ⒈做市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①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②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③获得债券借贷便利;

  ④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⑤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

  ⑥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⒉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②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③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④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因异常情况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时,做市商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做市业务的规定

  ⒈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应当是实价,且其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⒉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非做市商尝试做市业务应当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中心应当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业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⒊同业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做市商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制定手续费优惠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七、做市业务的监管

  ⒈做市商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市场分析及本机构债券交易、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⒉做市商不得操纵市场。做市商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⒊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做市商的有关做市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做市券种数量、做市报价总量、做市成交情况等。

  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定期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考评,考评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考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⒍做市商等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北京东湖湾垂钓爱好者,取自张洁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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